【精选】工程合同集合五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 篇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
在我国法律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后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该《解释》共有两条共三次提及实际施工人。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司法解释为何首创“实际施工人”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可以说“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是由《解释》首创。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时期的产物,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律概念,其诞生是现实、政策与法律妥协的产物。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建筑市场实践中,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途径是,一些资质等级低甚至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由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组成临时队伍,他们依托大的建筑企业,以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形式承揽建设工程,但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违法性,这些临时队伍往往难以追回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临时队伍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施工水平有限,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直接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并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此,国家法律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予以严格禁止,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践中,法律的禁止规定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大量存在,而单纯的否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只会增加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因为合同无效的话,实际施工人难以依据合同约定而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法院通常需要采取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来核定工程款,由于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内,诉讼程序往往历时很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使得施工人往往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预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取证的不确定性都使得农民工向转包人追讨工资难度加大,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又能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违法分
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 ……此处隐藏6141个字……1、堪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前,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介绍下列情况(CDEF )
A·由哪些单位参与投标竞争 B·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C·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质、气候条件
D·现场的通讯、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等
E·工程在施工现场的位置 F、可提供的施工用地和临时设施等
12、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规定统一表格让参加资格预审的单位填报和提交有关资料。其中资格预审单位概况包括(ACD )
A、企业的资金运转情况 B、企业的发展前景 C、企业简历
D、企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情况 E、企业的主要销售渠道
13、下列属于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的是( ABCE )
A、投标须知,包括所有对投标要求的有关事项
B、项目说明书,包括工作内容、设计范围和深度、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要求等方面内容,并告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限额
C、设计依据资料,包括提供设计所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D、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E、招标可能涉及的其他有关内容
14、评标的条件(原则)是(BCDF )
A、投标单位技术力量强 B、投标合理、工期适当 C、有较好的信誉
D、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有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E、愿意让利
F、主要工种有施工方案、大型工程有施工组织设计,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15、下列关于投标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C )
A、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人或其他组织
B、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C、投标人可以以低于合理预算成本的报价竞标
D、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他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16·对业主来说,招标就是择优。择优有不同的侧重面,一般主要包括下列 ( ABCD )
A、较低的价格 B、先进的技术 C、优良的质量
D、较短的工期 E、较好的维修
17、为了在竞争中取胜,投标人的投标班子应该由以下几类人才组成( ABC )。
A、经营管理类人才 B、技术专业类人才
C、商务金融类人才 D、财务类人才 E、贸易类人才
18、发生国际联合承包的契机是( ABC )
A、必须与当地公司联合承包 B、一家公司难以独立经营
C、发挥联营各方优势,增强竞争力 D、可以不与当地公司联合承包
E、一家公司可以独立经营
19、所谓投标决策,包括的内容( ABC )。
A、针对项目招标是投标,或是不投标
B、倘若去投标,去投什么性质的标
C、投标中如何采用以长制短,以优胜劣的策略和技巧
D、投标的区域 E、投标的目的
20、通常情况下,下列招标项目应放弃投标(ABCD )
A·本施工企业主管和兼营能力之外的项目
B·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超过本施工企业技术等级的项目
C·本施工企业生产任务饱满。则招标工程的盈利水平较低或风险较大的项目
D·本施工企业技术等级、信誉、施工水平明显不如竞争对手的项目
E·本施工企业技术等级达不到招标要求,但装备满足要求
工程合同 篇5一、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职责:(具体的参见《监理规范》)要了解每一级监理人员的职责
权力:(从以下的角度宏观去理解)
1) 向承包人发布指令及信息的权力
如: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变更令、合同规定之外的检查与试验、重新检查以及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指令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资料,解释合同(FIDIC)
2) 确认权(认可权)与拒绝权
如: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法、方案的认可;进场材料的认可;施工质量的认可
施工进度计划的认可;修正计划的认可
工程计量结果的认可;
工程分包的认可;索赔的认可等
3) 签证权
如:期中支付证书签证权;最终支付证书签证权;竣工证书签证权;缺陷责任证书签证权
4) 协调管理权
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协调工程内部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的协调由业主负责
二、 承包人的主要合同责任:
1、 承包人最主要的合同责任是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第8条)
2、 接到中标通知后28天内提交履约担保(第10条)
3、 对现场考察的内容规定(第11条)
4、 对投标报价的完备性和正确性负责,报价中已包含能合理预见到的风险费用,只有遇到除气候条件以外的其他不利的外部障碍和条件且这种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才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第12条)
5、 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书面原始测量资料对工程进行放线,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第17条)
6、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负责(第19条)
7、 工程移交前对工程、现场材料及尚未安装的工程设备负责照管(20条)
8、 负责办理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施工设备险、职工人身意外险(第21-25条)(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参见培训教材后附录)
9、 选择合理的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方法,合理地分载,避免损害旧有道路和桥梁。(第30条)
三、 质量管理
1、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和覆盖后重新剥开检查的规定(第38条)
2、监理工程师指令做合同规定之外的检查规定(第36条)
3、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拆运(第39条)
四、 进度管理
1、暂时停工的规定(第40条)
2、工期延长的规定、承包人延期申请与监理受理程序(第44条)
3、交工验收和交工证书(第48条)
1) 交工验收程序、条件
2) 费用承担
4、缺陷责任期(第49条)
1) 缺陷责任期开始时间
2)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
3) 缺陷修复费用的分担
4) 缺陷责任证书的法律意义(第61条)
五、 费用管理
1、计量的相关规定(第55、56、57条)
1) 对清单所列工程量的2种规定
2) 对清单细目漏报单价或总额价的规定
2、支付证书与帐单
1) 期中支付证书(开具证书的程序、条件)
2) 最终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生效日为承包合同终止的标志)
3) 帐单是承包人提交监理工程师的,包括月结帐单(月支付申请报表)
交工结帐单、最后结帐单、清帐书